原廣陽(今北京市房山東北)人閻柔,少時沒在烏恒、鮮卑中,為其種人所信向。
公孫瓚殺劉虞后,虞手下從事漁陽人鮮于輔等欲合州兵為虞報仇,推閻柔為烏桓司馬,柔招誘烏桓、鮮卑,得胡漢數萬人。
官渡戰時,閻柔棄紹降操,操遷柔為護烏丸校尉。
操征烏桓,柔將部曲及鮮卑所獻名馬以助軍。
操將柔所領萬余落及烏桓降眾一齊徙居內地。
烏桓部眾移居塞內后的情況,《三國志》卷23《裴潛傳》有如下的敘述:
時代郡大亂,以潛為代郡太守。
烏丸王及其大人,凡三人,各自稱單于,專制郡事。
前太守莫能治正。
太祖欲授潛精兵以鎮討之。
潛辭日:“代郡戶口殷眾,士馬控弦,動有萬數。
單于自知放橫日久,內不自安。
今多將兵往,必懼而拒境,少將則不見憚。
宜以計謀圖之,不可以兵威迫也”。
遂單車之郡。
單于驚喜。
潛撫之以靜。
單于以下脫帽稽顙,悉還前后所掠婦女、器械、財物。
潛案誅郡中大吏與單于為表里者郝溫、郭度十余人,北邊大震,百姓歸心。
在代三年,還為丞相理曹掾,太祖褒稱治代之功,潛日:“潛于百姓雖寬,于諸胡為峻。
今計者必以潛為理過嚴,而事加寬惠;彼素驕恣,過寬必弛,既他又將攝之以法,此訟爭所由生也。
以勢料之,代必復叛。
”于是太祖深悔還潛之速。
后數十日,三單于反問至,乃遣鄢陵侯彰為驍騎將軍征之。
由上可知,內移的烏桓貴族除仍管轄其部眾外,還干預郡事,甚至掠奪郡內外婦女財物。
而一般地方官對于驕恣放橫的烏桓貴族,多加縱容。
郡中大吏且多與烏桓頭目相勾搭,共同干政亂法,能夠如裴潛之依法懲辦者,甚為罕見。
當操兵強政明之際,尚且如此,則政治衰落時,情況更不堪設想。
而操之所以樂于將烏桓等少數部族遷入內郡,亦不過欲驅使烏桓丁強為之當兵征伐。
《三國志》卷30《烏丸傳》即言操率烏丸“侯王大人種眾與征伐,由是三郡烏丸為下名騎。
”
漢末三國時,利用烏桓丁強當兵作戰者,除了曹操以外,還有袁紹父子、公孫瓚、張純、閻柔等人,已見前述。
劉備為平原相時,“自有兵千余人及烏丸雜騎”。
也屬利用烏桓等少數部族當兵之例。
總之,烏桓內移之后,其貴族受到種種優厚待遇,而一般部眾卻被驅向戰場廝殺。
因此,烏桓部眾為了逃避征發不休的兵役多次對漢人統治者進行反抗,自系理所當然之事。
《三國志》卷30《烏丸傳》的敘述至為簡略,而裴注引王沈《魏書》對烏桓則有比較詳盡而可貴的記載,現抄錄全文于下:
烏丸者,東胡也。
漢初,匈奴冒頓滅其國,余類保烏丸山(在今內蒙阿魯科爾沁旗西北百四十里),因以為號焉。
俗善騎射,以穹廬為宅,皆東向。
日弋獵禽獸,食肉飲酪,以毛毳為衣。
貴少賤老,其性悍驁,怒則殺父兄,而終不害其母,以母有族類,父兄以己為種,無復報者故也。
常推募勇健能理決斗訟相侵犯者為大人。
邑落各有帥,不世繼也。
數十百千落自為一部,大人有所召呼,刻木為信,邑落傳行,無文字,而部眾莫枚違犯。
氏姓無常,以大人健者名字為姓。
大人以下各自畜牧治產,不相徭役。
其嫁娶,皆先私通,略將女去,或半歲百日,然后遣媒人送馬牛羊,以為聘娶之禮,婿隨妻歸。
見妻家,無尊卑,旦起皆拜,而不自拜其父母。
為妻家仆役二年,妻家乃厚遣送女,居處財物,一出妻家。
故其俗從婦人計,至戰斗時,乃自決之。
父子男女,相對蹲踞,悉髠頭以為輕便。
婦人至嫁時乃養發,分為髻,著句決,飾以金碧,猶中國有冠步搖也。
父兄死,妻后母報嫂(《后漢書·烏桓傳》作“報寡嫂”,淫其嫂日報,下文執當為報之);若無執嫂者,則己子以親之次妻伯叔焉。
死則歸其故夫。
俗識鳥獸孕乳,時以四節,耕種常用布谷鳴為候。
地宜青穄(即糜子)、東墻(東薔,植物名)。
東墻似蓬草,實如葵子,至十月熟,能作白酒,而不知作麴蘗(發酵劑)。
米常仰中國。
大人能作弓矢鞍勒,鍛金鐵為兵器,能刺韋(縫皮革),作文繡(繡花),織縷氈(《后漢書·烏桓傳》作“織毼”,注引《廣雅》日:“罽也”,即毛毯)。
有病,知以艾灸,或燒石自熨,燒地臥上,或隨痛病處,以刀決脈出血,及祝地山川之神,無針藥。
貴兵死,斂尸有棺,始死則哭,葬則歌舞相送。
肥養犬,以采繩嬰牽,并取亡者所乘馬、衣物、生時服飾,皆燒以送之。
特屬累犬,使護死者神靈歸乎赤山(即烏丸山,蒙語謂赤色日烏蘭,烏丸為烏蘭之轉音)。
赤山在遼東西北數千里,如中國人以死之魂神歸泰山也。
至葬日,夜聚親舊員坐,牽犬馬歷位,或歌哭者,擲肉與之,使二人口頌呪文,使死者魂神徑至,歷險阻,勿令橫鬼遮護,達其赤山,然后殺犬馬衣物燒之。
敬鬼神,祠地日月星辰山川,及光大人有健名者,亦同祠以牛羊,祠畢皆燒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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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約法,違大人言死,盜不止死。
其相殘殺,令部落自相報,相報不止,詣大人乎之,有罪者出其牛羊以贖死命,乃止。
自殺其父兄無罪。
其亡叛為大人所捕者,諸邑落不肯受,皆逐使至雍狂地。
地無山,有沙漠、流水、草木、多蝮地,在丁令之西南,烏孫之東北,以窮困之。
以上引文比較詳盡地敘述了烏桓的習俗、制度、法令等,史料價值極為珍貴。
內言“有罪者出其牛羊,以贖死命”。
明烏桓社會己有貪富兩個階級,富者有罪可用財物贖死。
這個婆娘有點兇